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身心障礙教育人事及業務經費辦法  ( 106 年 12 月 14 日)
第5條
受補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本補助,違反核定之計畫、本辦法 或其他法令規定者,本部得就其違反部分停止撥款,或扣減當年度或次年 度補助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