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數位化圖書資源利用辦法  ( 103 年 11 月 21 日)
第1條
本辦法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條之一第三項規 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數位化圖書資源,指視覺功能障礙者、學習障礙者、聽覺障礙 者或其他感知著作有困難之特定身心障礙者(以下簡稱身心障礙者)運用 輔助設備可接觸之數位格式文字檔、有聲書、大字體圖書、點字圖書及其 他圖書資源。

第3條
教育部依本法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指定之圖書館(以下簡稱專責圖書 館),應規劃辦理下列數位化圖書資源服務事項:

一、資源徵集。

二、資源編目。

三、資源典藏。

四、接觸服務。

五、推廣及研究。

六、館際合作。

第4條
專責圖書館應依身心障礙者需求,徵集數位化圖書資源;其徵集方式如下 :

一、接受贈與。

二、自行採購。

三、自行或委託製作。

四、取得授權複製。

專責圖書館規劃訂定前項資源之數位格式時,應邀請身心障礙者教育機構 及身心障礙者代表提供意見。

專責圖書館對第一項第一款之贈與人,得以獎狀或獎金方式公開表揚。

第5條
專責圖書館為有效管理數位化圖書資源,應將徵集到館之數位化圖書資源 分類編目及建檔管理,並提供便於身心障礙者利用之數位化圖書資源查詢 目錄。

第6條
專責圖書館典藏數位化圖書資源,以提供身心障礙者應用為限,並應採帳 號或其他權限控管方式管理。

第7條
專責圖書館辦理數位化圖書資源接觸服務,應提供身心障礙者以電話、通 信、傳真或網際網路方式提出申請服務;外借圖書資源,得提供身心障礙 者免費郵遞服務。

前項免費郵遞服務,郵遞機構有免費規定者,依其規定;無規定或不足者 ,由教育部依第十一條規定,補助專責圖書館。

第8條
專責圖書館應有適足人員編制、設備及空間,提供身心障礙者接觸服務, 並備置符合身心障礙者需求之接觸設備及輔具;必要時,得提供設備及輔 具借用服務。

第9條
專責圖書館應蒐集世界各國數位化圖書資源採用之格式及服務方式,以辦 理數位化圖書資源推廣及研究,並得與身心障礙者福利機構、學校或相關 機關、團體採合作或委託方式辦理之。

第10條
專責圖書館應統合各機關及民間團體數位化圖書資源,建置單一查詢窗口 網站,並提供身心障礙者無障礙之網路查詢、接觸或下載服務。

第11條
教育部應寬列數位化圖書資源服務預算,補助專責圖書館辦理各項數位化 圖書資源服務。

第12條
專責圖書館每年應提出工作成果報告,報教育部備查。

第13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