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聯繫及運作辦法  ( 100 年 02 月 17 日)
第5條
學校得依據特殊教育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或特殊教育方案所需,向支持網 絡各單位申請提供特殊教育教師巡迴輔導、專業人員服務、學習輔具、諮 詢及其他相關支持服務;支持網絡各單位應於學校申請後二星期內,評估 個案需求,並提供必要之諮詢、輔導及服務。

通報網或網路中心所建置支持網絡各單位之作業平台,得提供學校向支持 網絡各單位申請前項必要之諮詢、輔導及服務,並公告支持網絡各單位最 新訊息及動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