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身心障礙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相關人員申請補助費,應於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向就
讀之幼兒園或機構提出。
幼兒園及機構受理前項申請後,每學年度第一學期應於九月一日至十月十
五日,第二學期應於三月一日至四月十五日,至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
以下簡稱特教通報網)完成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安置與輔導等通報,及向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補助、獎助。
前二項申請方式、應繳交文件、資料、審查作業、發放方式及其他相關規
定,由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