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讀私立幼兒園社會福利機構之身心障礙幼兒及招收單位獎補助辦法  ( 102 年 11 月 20 日)
第4條
身心障礙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相關人員申請補助費,應於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向就 讀之幼兒園或機構提出。

幼兒園及機構受理前項申請後,每學年度第一學期應於九月一日至十月十 五日,第二學期應於三月一日至四月十五日,至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 以下簡稱特教通報網)完成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安置與輔導等通報,及向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補助、獎助。

前二項申請方式、應繳交文件、資料、審查作業、發放方式及其他相關規 定,由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