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讀私立幼兒園社會福利機構之身心障礙幼兒及招收單位獎補助辦法  ( 102 年 11 月 20 日)
第2條
本辦法補助對象,為就讀經立案私立幼兒園或社會福利機構(以下簡稱機 構)之身心障礙幼兒。

前項身心障礙幼兒,以當年度九月一日滿二歲至入國民小學前,經各級主 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安置就讀 者為限。

本辦法獎助對象,為招收第一項身心障礙幼兒之幼兒園及機構。

第二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