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  ( 99 年 07 月 15 日)
第9條
學生升學專科以上學校之轉銜,學生原就讀學校應依第四條規定於畢業前 一學期召開轉銜會議,邀請家長及相關人員參加,依會議決議內容至通報 網填寫轉銜服務資料,並於錄取確定後二星期內填寫錄取學校,完成通報 。

專科以上學校應於學生報到後二星期內至通報網接收轉銜服務資料,於開 學後一個月內召開訂定特殊教育方案會議,邀請學校相關人員參加,並視 需要邀請學生原就讀學校相關人員及家長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