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  ( 99 年 07 月 15 日)
第7條
國民教育階段之安置學校,應於開學後二星期內對已安置而未就學學生, 造冊通報學校主管機關,依強迫入學條例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