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  ( 99 年 07 月 15 日)
第6條
學生進入國民小學、特殊教育學校國小部、國民中學或特殊教育學校國中 部之轉銜,原安置場所或就讀學校應依第四條規定於安置前一個月召開轉 銜會議,邀請擬安置學校、家長及相關人員參加,依會議決議內容至通報 網填寫轉銜服務資料,並於安置確定後二星期內填寫安置學校,完成通報 。

安置學校應於學生報到後二星期內至通報網接收轉銜服務資料,於開學後 一個月內,召開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邀請學校相關人員及家長參加 ,並視需要邀請學生原安置場所或就讀學校相關人員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