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  ( 99 年 07 月 15 日)
第10條
設有職業類科之高級中等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高職部,應於學生就讀第一 年辦理職能評估。

前項學生於畢業前二年,學校應結合勞工主管機關,加強其職業教育、就 業技能養成及未來擬就業職場實習。

第一項學生於畢業前一年仍無法依其學習紀錄、行為觀察與晤談結果,判 斷其職業方向及適合之職場者,應由學校轉介至勞工主管機關辦理職業輔 導評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