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 98 年 11 月 24 日)
第7條
學業成績考查以學期為階段,以一百分為滿分;其及格基準規定如下:

一、一般學生:以六十分為及格;其單一科目上學期成績達五十分而下學 期成績及格,但學年成績計算仍未達六十分者,其學年成績視為及格 ,並以六十分登錄。

二、依各種升學優待辦法入學之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退伍軍人、 蒙藏學生、外國學生、重大災害地區學生、原住民學生及境外優秀科 技人才子女:一年級以四十分為及格,二年級以五十分為及格,三年 級以後以六十分為及格。

三、依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規定,入學之運動成 績優良學生:初入學第一年、第二年以四十分為及格,第三年以後以 五十分為及格。

學生學年成績不及格之科目得予補考,補考採多元評量,以二次為限。補 考及格者,以前項所定及格分數登錄。補考不及格者,該科目成績就補考 成績或原成績擇優登錄。

身心障礙學生之學業成績考查,由學校依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七條所定個別 化教育計畫之評量方式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