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 98 年 11 月 24 日)
第4條
學業成績考查應參照學生身心發展與個別差異,並依學科及活動之性質, 兼顧認知、技能及情意等學習結果,採擇多元適當之方法,於日常及定期 為之,其日常及定期考查方式,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由各校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