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 98 年 11 月 24 日)
第16條
學生修業期滿且成績考查結果符合下列規定者,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 書:

一、各學年學業總平均成績及格。

二、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者。

學生成績考查結果未符合前項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