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 98 年 11 月 24 日)
第15條
德行評量以學期為階段,由導師依第二條之規定,參考各科目任課教師及 相關行政單位提供之意見,依行為事實記錄,並視需要提出具體建議,經 學生事務相關會議審議後,作為學生輔導、轉學及其他適性教育安置之依 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