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 98 年 11 月 24 日)
第13條
學生請假別,分為公假、事假、病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育嬰假、 生理假及喪假;其請假規定,由各校定之。

學生除公假外,全學期缺課達教學總日數二分之一者,應辦理休學。學生 曠課累積達三十六節,經提學生事務會議通過後,應依據各校學生獎懲規 定與相關程序輔導及安置。

德行評量之出缺席紀錄,依學生請假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