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 98 年 11 月 24 日)
第12條
學生缺課除因公假、病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育嬰假、生理假、喪 假或其他特殊事故,經學校核准給假外,其缺課節數達該科目全學期教學 總節數三分之一者,該科目成績以零分計算。

學生缺課致影響課業時,學校應視其情形給予個別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