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 98 年 11 月 24 日)
第11條
學生取得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查 證認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學教育階段之正式合格國外學歷,其在國外所修 之科目,經學校審查符合課程要求,或經甄試及格者,得列扺免修或升級 ;其審查、甄試及成績採計規定,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