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補習班招收外國人招生及管理辦法  ( 97 年 06 月 20 日)
第9條
具有合法停、居留身分之外國人於短期補習班進修,其修業期限不得逾停 、居留期限。

外國人自境外報名於短期補習班研習華語者,其修業期限不得逾停留期限 ,且其累計修業總期限不得逾一年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