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補習班招收外國人招生及管理辦法  ( 97 年 06 月 20 日)
第8條
具合法停、居留身分之外國人於短期補習班進修,應檢具外國護照及停、 居留許可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向短期補習班報名。

外國人自境外向經核准招收華語研習之短期補習班報名者,應檢具下列文 件:

一、外國護照影本。

二、讀書計畫書。

三、具備足夠在臺修業期間所需之財力證明書(三個月期課程應至少具備 新臺幣十五萬元)。

外國人未滿十八歲或曾於國內修習華語課程期間有違法情事者,不得自境 外報名短期補習班研習華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