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
短期補習班依前條規定,應於每年四月一日前填具申請表,並檢具下列文
件資料,經地方主管機關核轉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核准:
一、立案證明書影本。
二、服務契約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入、退學及請假規定;請假時數不得逾修課時數之四分之一。
(二)入學許可式樣,並載明入學許可效期、課程起訖時間、報到期限、
授課地點、業務負責人姓名、聯絡電郵及電話。
(三)課程內容。
(四)最低授課時數,每週至少十五小時。
(五)收、退費基準。
(六)外國學員輔導手冊。
三、聘僱授課之華語教學人員名冊,並載明學經歷及聯絡方式資料。
四、自編華語教材出版品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