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  總則 ( 101 年 05 月 24 日)
第1條
本準則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學校應積極推動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防治教育,以提升教職員工 生尊重他人與自己性或身體自主之知能,並採取下列措施:

一、針對教職員工生,每年定期舉辦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防治之 教育宣導活動,並評鑑其實施成效。

二、針對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及負責校園性侵害、性 騷擾及性霸凌事件處置相關單位人員,每年定期辦理相關之在職進修 活動。

三、鼓勵前款人員參加校內外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處置研習 活動,並予以公差登記及經費補助。

四、利用多元管道,公告周知本準則所規範之事項,並納入教職員工聘約 及學生手冊。

五、鼓勵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被害人或檢舉人儘早申請調查 或檢舉,以利蒐證及調查處理。

第3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應蒐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防治與救濟等資訊, 並於處理事件時,主動提供予相關人員。

前項資訊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之界定、類型及相關法規。

二、被害人之權益保障及學校所提供之必要協助。

三、申請調查、申復及救濟之機制。

四、相關之主管機關及權責單位。

五、提供資源協助之團體及網絡。

六、其他該校或主管機關性平會認為必要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