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  ( 101 年 10 月 24 日)
第5條
本法第四條第四款、第五條第四款及第六條第三款所定課程、教學、評量 之研究發展,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課程部分: (一) 本法第十五條之教職員工之職前教育、新進人員培訓、在職進修及 教育行政主管人員之儲訓課程。 (二) 學生依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受之課程及活動。

二、教學部分: (一) 創新及開發性別平等教育相關之教學法。 (二) 提升教師運用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教學法之能力。

三、評量部分: (一) 性別平等之認知、情意及實踐。 (二) 觀察、實作、表演、口試、筆試、作業、學習歷程檔案、研究報告 等多元適性評量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