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  ( 101 年 10 月 24 日)
第17條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提出報告,其內容應包 括下列事項:

一、申請調查事件之案由,包括當事人或檢舉之敘述。

二、調查訪談過程紀錄,包括日期及對象。

三、被申請調查人、申請調查人、證人與相關人士之陳述及答辯。

四、相關物證之查驗。

五、事實認定及理由。

六、處理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