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  ( 101 年 10 月 24 日)
第15條
教師為執行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鼓勵學生修習非傳統性別之學科領域,應 於輔導學生修習課程、選擇科系或探索生涯發展時,鼓勵學生適性多元發 展,避免將特定學科性別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