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  ( 101 年 10 月 24 日)
第11條
本法第十四條之一所定必要之協助,應包括善用校內外資源,提供懷孕或 生產學生之適性教育,並採彈性措施,協助其完成學業及提供相關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