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教育法  罰則 ( 102 年 12 月 11 日)
第36-1條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定疑似校園性侵害 事件之通報規定,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 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者,應依法予以解聘或免職。

學校或主管機關對違反前項規定之人員,應依法告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