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教育法  申請調查及救濟 ( 102 年 12 月 11 日)
第35條
學校及主管機關對於與本法事件有關之事實認定,應依據其所設性別平等 教育委員會之調查報告。

法院對於前項事實之認定,應審酌各級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