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教育法  申請調查及救濟 ( 102 年 12 月 11 日)
第28條
學校違反本法規定時,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申請 調查。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以書面向行 為人所屬學校申請調查。但學校之首長為加害人時,應向學校所屬主管機 關申請調查。

任何人知悉前二項之事件時,得依其規定程序向學校或主管機關檢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