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教育法  課程、教材與教學 ( 102 年 12 月 11 日)
第18條
學校教材之編寫、審查及選用,應符合性別平等教育原則;教材內容應平 衡反映不同性別之歷史貢獻及生活經驗,並呈現多元之性別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