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專業人員資格遴聘及培訓辦法
( 93 年 08 月 19 日)
第9條
依前條規定甄選進用之家庭教育專業人員,應於到職一個月內,由家庭教 育中心檢附下列文件,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一、履歷表。
二、學經歷證件影本。
三、家庭教育專業人員資格證明書。
四、聘用契約書。
五、其他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