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專業人員資格遴聘及培訓辦法  ( 93 年 08 月 19 日)
第6條
第三條所稱家庭教育實務工作經驗,指在推展家庭教育機構、團體辦理本 法所列相關家庭教育事項,並經該機構、團體出具證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