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專業人員資格遴聘及培訓辦法  ( 93 年 08 月 19 日)
第4條
依本辦法申請資格認定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證明文件:

一、符合前條規定之學經歷證明文件。

二、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持國外學位證書、畢業證書或其他有關家庭教育專業資格證明者,應經我 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 (以下簡稱駐外館處 ) 驗證。

持前項之證明文件者,應附中文譯本,並經駐外館處、法院或國內公證人 驗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