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專業人員資格遴聘及培訓辦法  ( 93 年 08 月 19 日)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家庭教育專業人員,指經家庭教育專業訓練,具有家庭教育專 業知能,從事增進家人關係與家庭功能各種教育活動之專業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