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專業人員資格遴聘及培訓辦法  ( 93 年 08 月 19 日)
第10條
新任之家庭教育專業人員,應接受直轄市、縣 (市) 家庭教育中心或主管 機關辦理之職前訓練。

家庭教育專業人員,應積極參與主管機關、大學校院或推展家庭教育之機 構、團體辦理之在職進修活動,每年至少十八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