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 102 年 09 月 02 日)
第7條
本法第三條第五款所稱肢體障礙,指上肢、下肢或軀幹之機能有部分或全 部障礙,致影響參與學習活動者。
前項所定肢體障礙,應由專科醫師診斷;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
一、先天性肢體功能障礙。
二、疾病或意外導致永久性肢體功能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