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 102 年 09 月 02 日)
第21條
身心障礙學生及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應依轉介、申請或推薦,蒐集相關 資料,實施初步類別研判、教育需求評估及綜合研判後,完成包括教育安 置建議及所需相關服務之評估報告。

前項鑑定,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 會)應於每學年度上、下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會議辦理,必要時得召開臨時 會議。

國民教育階段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時程,應採入學後鑑定。但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因專業考量、資源分配或其他特殊需求而有入學前鑑定之 必要者,應經鑑輔會審議通過後,由主管機關核定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