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 102 年 09 月 02 日)
第2條
身心障礙學生之鑑定,應採多元評量,依學生個別狀況採取標準化評量、 直接觀察、晤談、醫學檢查等方式,或參考身心障礙手冊(證明)記載蒐 集個案資料,綜合研判之。

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應以標準化評量工具,採多元及多階段評量,除一 般智能及學術性向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外,其他各類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 ,均不得施以學科(領域)成就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