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 102 年 09 月 02 日)
第11條
本法第三條第十款所稱多重障礙,指包括二種以上不具連帶關係且非源於 同一原因造成之障礙而影響學習者。

前項所定多重障礙,其鑑定應參照本辦法其他各類障礙之鑑定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