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學生支持服務辦法  ( 102 年 09 月 27 日)
第9條
學校(園)及機構應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視身心障礙學 生家庭需求,提供家庭支持服務,包括家長諮詢、親職教育與特殊教育相 關研習及資訊,並協助家長申請相關機關(構)或團體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