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學生支持服務辦法  ( 102 年 09 月 27 日)
第8條
學校(園)及機構應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視身心障礙學 生需求,提供相關專業人員進行評估、訓練、諮詢、輔具設計選用或協助 轉介至相關機構等復健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