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學生支持服務辦法  ( 102 年 09 月 27 日)
第7條
學校(園)及機構應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運用教師助理 員、特教學生助理人員、住宿生管理員、教保服務人員、協助同學及相關 人員,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學習及生活人力協助,包括錄音與報讀服務、掃 描校對、提醒服務、手語翻譯、同步聽打、代抄筆記、心理、社會適應、 行為輔導、日常生活所需能力訓練與協助及其他必要支持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