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學生支持服務辦法  ( 102 年 09 月 27 日)
第6條
學校(園)及機構應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提供身心障礙 學生使用之適性教材,包括點字、放大字體、有聲書籍與其他點字、觸覺 式、色彩強化、手語、影音加註文字、數位及電子化格式等學習教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