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學生支持服務辦法  ( 102 年 09 月 27 日)
第4條
前條教育輔助器材,學校(園)及機構應優先運用或調整校內既有教育輔 助器材,或向各該管主管機關申請提供教育輔助器材,並負保管之責。

各級主管機關應依學校(園)及機構之需求,辦理教育輔助器材購置、流 通及管理相關事宜,必要時,得委託學校或專業團體、機關(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