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學生支持服務辦法  ( 102 年 09 月 27 日)
第14條
學校(園)及機構應整合各單位相關人力、物力、空間資源,以團隊合作 方式,辦理本辦法所定事項,並於每年定期自行評估實施成效。

各主管機關應對學校(園)及機構辦理本辦法所定事項之實施成效,列入 評鑑或考核之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