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學生支持服務辦法  ( 102 年 09 月 27 日)
第11條
學校(園)及機構應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視身心障礙學 生需求,提供其他協助在學校(園)及機構學習及生活必要之支持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