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辦法  ( 100 年 02 月 08 日)
第5條
各級學校為處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案件,除特殊教育學校準用前條規定辦 理外,應由學校原設立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中,增聘特殊教育學者專家 、特殊教育家長團體代表或其他特殊教育專業人員擔任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