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辦法  ( 100 年 02 月 08 日)
第2條
特殊教育學生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對鑑定、安置及輔導有爭議時,得 於收到通知書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向主管機關提起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