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辦法  ( 100 年 03 月 04 日)
第7條
符合本辦法之特殊教育學生,應於就讀學校所定時間內,檢附相關證明文 件申請核發獎學金或補助金,逾期不予受理。

前項學校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填報統計表送主管機關備查。私立高級 中等以上學校,並應同時造具印領清冊報主管機關請撥獎補助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