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辦法  ( 100 年 03 月 04 日)
第5條
特殊教育學生就讀空中大學或空中進修學校,依本辦法規定申請獎補助者 ,其每學年修習學分數應至少十八學分;空中大學就學期間,以申領六次 為限,空中進修學校就學期間,以申領三次為限。

特殊教育學生就讀碩士班或博士班,依本辦法規定申請獎補助者,其每學 年修習學分數應至少十二學分,就學期間申領次數,不得超過其修業年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