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辦法  ( 100 年 03 月 04 日)
第3條
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特殊教育學生具有學籍者,得依其學制檢具相關證 明文件,依下列規定申請獎補助:

一、身心障礙學生: (一)上學年學業平均成績在八十分以上,且品行優良無不良紀錄者,發 給獎學金。

(二)上學年學業平均成績在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且品行優良無不 良紀錄者,發給補助金。

(三)參加政府核定有案之國際性競賽或展覽,獲得前五名之成績或相當 前五名之獎項,並領有證明者,發給獎學金。

(四)參加政府核定有案之國內競賽或展覽,獲得前三名之成績或相當前 三名之獎項,並領有證明者,發給補助金。

二、資賦優異學生:參加政府核定有案之國際性競賽或展覽,獲得前五名 之成績或相當前五名之獎項,並領有證明者,發給獎學金。

前項申請,每學年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