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特殊教育學生具有學籍者,得依其學制檢具相關證
明文件,依下列規定申請獎補助:
一、身心障礙學生:
(一)上學年學業平均成績在八十分以上,且品行優良無不良紀錄者,發
給獎學金。
(二)上學年學業平均成績在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且品行優良無不
良紀錄者,發給補助金。
(三)參加政府核定有案之國際性競賽或展覽,獲得前五名之成績或相當
前五名之獎項,並領有證明者,發給獎學金。
(四)參加政府核定有案之國內競賽或展覽,獲得前三名之成績或相當前
三名之獎項,並領有證明者,發給補助金。
二、資賦優異學生:參加政府核定有案之國際性競賽或展覽,獲得前五名
之成績或相當前五名之獎項,並領有證明者,發給獎學金。
前項申請,每學年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