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辦法  ( 100 年 03 月 04 日)
第2條
特殊教育學生就讀下列學校者,得依本辦法規定予以獎補助: 一、國立大專校院。

二、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或特殊教育學校。 三、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身心障礙學生繼續就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上學 校,其獎助得準用本辦法規定辦理。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另定更 優惠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特殊教育學生就讀國民中、小學品學兼優或有特殊表現者,其獎補助由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另定自治法規辦理;就讀國立大學附設國民中、 小學者,依該規定辦理。